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汕头市甲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胥某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3475号 原告汕头市甲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汕头市甲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甲建筑工程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汕头市甲建筑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