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3475号
原告汕头市甲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汕头市甲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甲建筑工程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汕头市甲建筑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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