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邹某,汕头某某公司,重庆某某公司,黎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3037号
原告:张某,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汕头某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黎某,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汕头某某公司、重庆某某公司、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