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581民初900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高平市西关双坛小区16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