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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402执483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402民初33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1599.22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