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402执483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402民初33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1599.22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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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