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2民初2042号
原告:安某,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xxxxxxxxxxxx,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xxxxxxxxxxxx,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与被告山西某甲有限公司、山西某乙有限公司、赤峰某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元(原告已预交63元),退还原告安某3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