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5民初2750号
原告: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国际广场A1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806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212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