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5民初156号
原告: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公路旁(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184091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区新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212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男,195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