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1081民初718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
被告:田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某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