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2民初4981号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8号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7339337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212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