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004民初1178号
原告:***斯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斯市。
经营者:范某,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某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负责人:尹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1982年5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山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运城市空港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原告***斯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西某总公司新疆分公司、山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斯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斯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以需补充新证据,追加当事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斯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8.52元,减半收取计2,154.26元,由***斯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