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8336号之一
原告:上海申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宏立电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申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宏立电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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