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园区水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3569号之二 原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67694328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呼伦贝尔园区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谢尔塔拉项目区南环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058884478O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园区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补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933.58元,减半收取46966.79元由原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