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404执保2号
申请人:沈阳山友土工合成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沈阳山友土工合成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金额1623455.18元。申请人沈阳山友土工合成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4)内040民初1312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金额1623455.1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623455.1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