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财保464号
申请人:天津市合顺丰利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谭村西段北排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华支行账号0022********内70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206********内7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华支行账号0022********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70万元。
2、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206********内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70万元。
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合顺丰利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