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瑞正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执行攀枝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402执70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攀枝***混凝土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执行攀枝***混凝土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759434.2元,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券利息共计为3414298.33元,合计21173732.53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诉讼费为70172元,执行费85159元,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执行费。经审核,本院同意对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减半收取,诉讼费收取35082元、执行费收取42579.5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执行攀枝***混凝土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亓 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