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3执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攀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8217092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渡口记忆老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3991301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攀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渡口记忆老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4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渡口记忆老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攀枝***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3285406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3285406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弦
审 判 员 杨发彬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靖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