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执保292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6654XQ。
负责人:蒲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5104546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1859992。
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烂泥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8302734J。
法定代理人:殷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锋,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23512619。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韵,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冰,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申请人: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白马攀钢湾丘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891458988。
法定代表人:马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堃,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植菲,女,199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宁南县。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8.31%(投资数额59448189股)股权予以查封;
二、对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2%(投资数额5000万元)股权予以查封;
三、对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20%(投资数额5142.5586万元)股权予以查封;
四、对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数额14400.1648万元)予以查封。
上述股权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查封期间均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阳家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