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402执70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656985.73元,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券利息共计为2117468.25元,合计21774453.9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诉讼费为71926元,执行费87057元,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执行费。经审核,本院同意对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减半收取,诉讼费收取35963元、执行费收取43528.5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亓 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仲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