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360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
被告:四川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图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中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四川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中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2025年7月16日,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在2025年9月5日庭审中,本院口头裁定准予陈某某撤回对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2025年9月18日,根据原告陈某某的申请,本院作出陕西中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2025年10月16日,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