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2063号
原告:宣汉县华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蒲江街道亿联B区14幢一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4PD4X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985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宣汉县华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因案情复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宣汉县华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华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汉县华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4元(已减半),由原告宣汉县华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