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终20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西安中鼎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法务,住该××。
上诉人XXXX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XX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7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