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2926民初243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9859M)。
被告:陕西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2MA6YMACN07)。
原告***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