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陕西中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199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蒲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第三人:陕西中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四川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中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5年4月3日,陈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缓交申请,但未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2025年4月14日,本院再次通知陈某某在2025年4月29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陈某某至今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