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199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蒲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第三人:陕西中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四川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中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5年4月3日,陈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缓交申请,但未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2025年4月14日,本院再次通知陈某某在2025年4月29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陈某某至今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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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