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终8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3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均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