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终8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3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均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