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2民初4936号
原告:宣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宣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2024年11月20日,宣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宣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宣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汉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