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7305号
原告:胡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某,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临海市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