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223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上虞区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9403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