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223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上虞区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9403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