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某甲有限公司;周某;宁波市某乙有限公司;宁波某;陶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3民初2830号 原告:陶某,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宁波市建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告:浙江科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应某。 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陶某与被告***、宁波市建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科瑞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陶某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360779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277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分包方代表)签订《委托施工协议书》,由原告承包新明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市政外围项目,分包价为153万元,分包单位系被告浙江科瑞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形式为包清工,计价方法按分包价153万元的18%计付。增加项目按实际工程量计价的18%计付。协议甲方处签署“科瑞建设新明卫生院工程现场负责***”,乙方由原告签名捺印。被告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中心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被告浙江科瑞建设有限公司为市政外围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被告宁波市建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带工人进场施工,约四个月后项目完成,过程中有增加项目。2020年12月8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项目施工期间原告向被告***上报民工工资支付名单明细,被告宁波市建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及工人支付日常生活费5000元/人/月,原告方含民工共收到94621元。原告向被告***问询《联系单》增加项目金额,并多次向被告***、被告浙江科瑞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欠付劳务费,被告***告知原告增加工程量100余万元,最终看审计结果,并以项目审计未完成,被告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中心未付款等理由搪塞。原告知悉本项目在2023年已完成审计,故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分包方代表)签订《委托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新明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市政外围项目的劳务施工,分包单位系被告浙江科瑞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形式包清工,并约定计价方式。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经审查,上述合同系与新明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市政项目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劳务的分包,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新明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市政项目位于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