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宁波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5824号 原告:河南省龙岳抗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水寨湖滨路西市民之家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46EDQD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9403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龙岳抗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省龙岳抗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龙岳抗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龙岳抗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龙岳抗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