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3民初3148号
原告:***,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木马镇威灵村3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62********。
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9403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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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