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3民初3050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世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田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9156353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9403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世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鄞州世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市鄞州世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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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