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004民初514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公司员工,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汇烽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仙彭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汇烽塑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