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民初1019号
原告:湖北汇烽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仙彭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功亮,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枣阳市瑞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316国道与中兴大道连接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2593号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汇烽塑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瑞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汇烽塑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汇烽塑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汇烽塑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湖北汇烽塑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