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金缘水利水建工程有限公司

新民市雷雷机械服务部、新民市金缘水利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81民初8473号之三 原告:新民市雷雷机械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C9H2RB77,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南郊路31-1号北7-9轴。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女,系新民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民市金缘水利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760061279L,住所地新民市辽滨街道南郊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民市雷雷机械服务部诉被告新民市金缘水利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民市雷雷机械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民市雷雷机械服务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59.00元,减半收取4,579.50元,由原告新民市雷雷机械服务部负担。保全费3,200.00元,由原告新民市雷雷机械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