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81民初8471号之三
原告:新民市凯瑞五金建材经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BW8XDG34,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东城街郭屯村1-2013012-1号(1-4)。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女,系新民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民市金缘水利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760061279L,住所地新民市辽滨街道南郊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民市凯瑞五金建材经营处诉被告新民市金缘水利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民市凯瑞五金建材经营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民市凯瑞五金建材经营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643.00元,减半收取11,321.50元,由原告新民市凯瑞五金建材经营处负担。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新民市凯瑞五金建材经营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