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01民初8876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园艺南路6附201至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028902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1.00元,减半收取计859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