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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01民初8876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园艺南路6附201至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028902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1.00元,减半收取计859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