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民初字第234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日,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欧飞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7.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