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48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7)***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