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申1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眉山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碧海新城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钰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南坛路216号。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仓房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眉山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钰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分公司、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眉山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