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彭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403民初286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5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琴,宜兴市俊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彭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建设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762311972M。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三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469274007。
法定代表人;徐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彭山分公司、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彭山分公司、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彭山分公司、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彭山分公司、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3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47元,由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保全费3025元,合计7430元,由反诉原告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彭山分公司、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