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4963号
原告:***,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告:**,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告: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三段5号1幢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96986217B。
法定代表人:邓伟。
原告***与被告**、**、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单
书 记 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