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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九华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282执1718号之二十五 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九华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地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市九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6日出生,住开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272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