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辽1282执恢29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九华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岭市九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利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3450000元,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需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铁岭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67套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上述房产经两拍两降后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上述财产,以物抵债金额为13880953.03(含执行费、评估费、网拍辅助等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