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1282执恢39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哈达路34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9月17日生,住铁岭县。
被执行人:铁岭县建通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县建通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铁岭县建通水泥厂、***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72655.53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铁岭县建通水泥厂的厂房、厂区内的水泥粉磨站机械设备生产线、厂区内的生产水泥原材料予以续查封;
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铁岭县建通水泥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三、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铁岭县建通水泥厂、***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铁岭县建通水泥厂、***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于以10250877.79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不足;
五、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铁岭县建通水泥厂、***的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理财收益信息,投资收益类保险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铁岭县建通水泥厂有厂房信息,现无法处置;
六、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铁岭县建通水泥厂、***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于2022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铁岭县建通水泥厂、***进行了第三次网络司法查控,于2023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铁岭县建通水泥厂、***进行了第四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七、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铁岭县建通水泥厂、***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八、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此案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正准备进行裁决,需等待异议结果出来后才能采取进一步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正准备进行裁决,需等待异议结果出来后才能采取进一步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