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6民初2157号
申请人: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卢山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947NP4X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枣庄华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经济开发区抱犊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102243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华翔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华翔电动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华翔电动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