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6民初3142号
原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七冶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通化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706470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七冶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丹砂接单河滨大道九天洪渡河畔34号楼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GHPEP7T。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七冶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9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