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3008号
原告:德江县腾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马鹿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6MA6FLE6M2U。
经营者:***,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七冶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通化路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706470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德江县腾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七冶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德江县腾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江县腾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江县腾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德江县腾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