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民终40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东福小区四区4-6(Z)2-3-1号。
负责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黎杨,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童家镇福果村10社。
法定代表人:*世泽,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世木,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上诉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资阳分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余世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5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詹治
审判员孙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羊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