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民终1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之妻,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童家镇福果村10社。
法定代表人:*世泽,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公园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昕,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2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1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彭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晴
书记员伍政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