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沱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22执52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世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沱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正荣,董事长。
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沱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川2022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60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存款人民币52406.81元及工行四川省乐至帅乡大道存款人民币139467.51元予以划拨,以上两笔银行存款共计191874.32元。因涉及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尚有2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对以上案款进行分配后,本案分的案款171678元,迭除案件受理费20851元及执行费28400元后,于2019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22427元。目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2477573元及利息。同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并申请解除对四川省沱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2022执525号案件的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任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又华